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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成都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成都市气象局公告

2024年第1号

关于开展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雷电灾害是影响我市的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防御雷电灾害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是确保防雷装置有效运行、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将2024年我市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下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1.建筑物防雷分类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3.重要通信枢纽、大型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重要物资仓库等;

4.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场所和设施。

二、检测要求

(一)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准确反映防雷装置的性能状况,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应当复检,确保防雷装置符合安全要求。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档案,将检测报告、整改记录等资料归档保存,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

市、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应当检测而未检测、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可在四川省气象局门户网站查询。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不得伪造、变造检测报告。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气象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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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0: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