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修改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简化资质申请材料
将原《办法》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近三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绩证明材料”调整为“近三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绩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供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压缩审批时限
将资质认定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三)完善资质变更程序
明确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认定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资质。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新增信用管理条款,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档案,记录资质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施行日期
本决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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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7:58:28